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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时隔7年的交通索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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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因精神疾病入院治疗,怀疑这与7年前的一起交通事故有关,于是将当时的事故主要责任方及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赔偿。记者6月27日从海安法院了解到,因卢某未能就交通事故与其所患精神疾病之间存在关联性举证证明,且相关鉴定亦不能确定,一、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了卢某的诉讼请求。

年5月,秦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卢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医院就诊,经诊断其左股骨骨折、右桡骨骨折并伴脑震荡。20余天后,卢某病情好转出院。交警部门认定,秦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卢某承担次要责任。

年年底,卢某就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年,卢某就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与肇事者秦某及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事故一次性处理终结,今后无涉。

年11月,卢某入住精神病院,并被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卢某家人怀疑卢某所患精神疾病与之前的交通事故存在关联。年,卢某诉至法院,要求秦某及相关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先期损失余元。

该案审理中,法院多次就卢某所患精神疾病与事故之间的关联性启动鉴定程序。因卢某及其家人不能提供详细的病历材料,导致鉴定无法进行。

庭审中,被告秦某、保险公司辩称,各方当事人于年调解时已就所涉事故造成的损失一次性处理结束,且调解协议明确今后无涉,卢某不应就同一起事故重复起诉。况且,卢某所患精神疾病与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难以确定,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卢某在事故发生后,被诊断为左股骨上段骨折、右桡骨中下段骨折、脑震荡,但其头颅CT检查未见脑器质性异常。卢某出院后一段时间内未有颅脑外伤后的继发临床表现和影像学改变,也未能提供精神异常的就诊记录。法院于年审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时,卢某本人也并未提及其精神异常。加之卢某不能提供详细的病历材料,导致鉴定无法推进,故而根据现有的证据,不足以确认卢某所患精神疾病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卢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遂判决驳回卢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卢某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江海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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