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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拍做征地思想工作视频肋骨骨折执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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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小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据媒体报道,年11月的一天,河南省某县村民陈某某偶然发现几位乡里的执法人员围住一名女性村民并试图将其抬离现场。陈某某用手机拍摄视频,不料却与执法人员发生了肢体冲突,最终导致其脑震荡、肋骨骨折,经县公安局鉴定构成轻伤一级。那么,乡领导究竟该怎样“做征地思想工作”呢?执法过程到底能不能拍摄呢?

综合媒体的报道可以看出,目前当事双方对事发经过的描述大相径庭。陈某某主张执法人员当时试图抢夺其手机,并随之对其进行了暴力驱赶和殴打;在场的乡领导张某某则称陈某某是在看到其报警后试图逃离现场,结果自己摔倒后受伤的。

脑震荡+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到底是打出来的还是摔出来的,这要由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确定。

鉴于陈某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那么在场人员恐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警方也有义务依法侦查,就案件事实给社会公众一个交代。

《刑法》第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不过本案中,倒是在一个问题上双方的描述是吻合的:几位执法人员正在对某位妇女做征地思想工作。按乡领导的说法,这征地工作不好做是真的。

从媒体公布的现场视频截图看,这次“强制抬离”似乎发生在某台蓝色的挖掘机前。或许这位妇女当时正试图阻止挖掘机施工?

但无论如何,“做征地思想工作”不能抬着人家做,乡里的执法人员应当做到有话好好说。

那么另一个问题也就来了:陈某某作为“吃瓜群众”到底能否对乡里执法大队的执法过程进行视频拍摄呢?

在明律师搜索到了媒体年1月的一则报道,其中提到公安部在第二期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上专门播放了如何处置围观群众拍摄执法过程的教学片。

据此,对于“一般性执法”等公开执法,群众是可以拍摄的。由此类推,乡里执法大队的执法现场,涉案村民陈某某也是可以拍摄的。

某种意义上讲,拍摄视频也是对执法活动的一种群众监督,是群众在行使《宪法》赋予我们的监督权利。

故此,动辄想要制止群众拍摄,甚至暴力抢夺群众拍摄用手机的做法是违法的、不妥的。乡领导张某某对媒体所称的“报警+劝阻”操作倒是没有任何问题的,群众也没必要掉头就跑。

通过这起事实尚不清楚的案件,在明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是,若对征地补偿安置不满,一定要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首次公示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通过听证、复议、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的机会。切勿一味消极等待或者被动拖延,待诉权丧失殆尽后才被迫跑至施工现场阻止施工,甚至不顾人身安危往挖掘机的铲子底下钻。类似的悲剧已经上演过太多了,实在不该在《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刚刚修订的今天继续上演。

阻挠建设施工,永远不是征地拆迁维权的办法!

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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