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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医生出诊3分钟到现场家属嫌慢被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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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医生

1月3日凌晨1点,医院急诊科电话急促响起,一旁是急诊医生和护士忙碌的身影。“城市花园有人昏厥”,值班医生吴某接了电话,立即联系救护车,并叫护士出急诊。1点03分,救护车载着吴某和护士小凌及2名担架工前往现场。吴某介绍说,由于城市花园是老小区,求救者没有说明具体位置,便途中多次电话联系家属,均无人接听。1点06分,救护车到达城市花园小区门口,吴某等人见到一中年男子在门口向他们挥手。不等救护车进去,吴某就背上急救出诊包,顺着男子指引方向跑在最前面,护士及两名担架工紧随其后。

吴某介绍说,在居民楼3楼至4楼楼梯转角处,发现一名女性患者口唇发绀,呼之不应。吴某立即和家属将患者放平进行查体。当时患者意识丧失,身体冰冷,双瞳散大,光反射消失,无自主呼吸,不能扪及大动脉搏动。吴某立即叫护士就地进行持续胸外心脏按压,同时检查其它生命体征。抢救期间,监护仪显示患者无心电活动。吴某站起来向家属交代患者虽经全力抢救并无生命体征,希望家属做好心理准备。家属难以接受事实,激动地朝医生呼吼,其中胡某抓住他的衣领推攘。当听到有人要拿菜刀砍自己的手时,吴某使劲挣脱往楼下跑,“眼镜掉了,看不清路,被胡某追上了,踢倒在地上,双下肢麻木,动不了。”医院诊断,吴某腰椎骨折、骨髓震荡、颈椎脱位,还伴有脑震荡和全身多处软组织伤。据院方当天出诊记录显示,指挥中心接到电话时间是1月3日0点57分,1医院急诊科。急诊科出车时间是1点03分,到达时间是凌晨1点06分。从接到电话,到急救人员抵达现场只用了9分钟时间,急诊科出车到现场只用了三分钟时间。(来源:新华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3轻伤一级b)一节椎体压缩骨折超过1/3以上;二节以上椎体骨折;三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骨折。

5.9.4轻伤二级d)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脱位(尾椎脱位不影响功能的除外);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本案中,若经查明,院方及吴某所述属实,从接到电话,到急救人员抵达现场只用了9分钟时间,急诊科出车到现场只用了三分钟时间,说明院方尽到了及时出诊并抢救病人的义务。胡某面对亲人的离去情绪激动,但其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完全可以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其明知自己殴打他人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却仍然推搡、踢打吴某,造成吴某腰椎骨折、骨髓震荡、颈椎脱位,还伴有脑震荡和全身多处软组织伤。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若吴某的伤势达到轻伤及轻伤以上,则胡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律法网特邀律师:李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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