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看青春痘好的医院 http://pf.39.net/xwdt/210311/8736637.html<
相信大家都有过“搭顺风车”的经历。的确,在私家车日渐普及的今天,家人、同事、朋友之间顺路开车接送一下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然而,“搭顺风车”引发交通事故后赔偿责任又该如何承担呢?今天,西固法院就通过近日审结的一起案件为大家揭晓答案……
张某与李某系同事,二人关系一直不错。年夏天,张某欲和丈夫在省内自驾游,因担心旅途寂寞,遂主动邀请李某夫妇同行,李某爽快答应。同年8月,一行四人驱车前往省内某景区游玩,由张某的丈夫驾驶车辆。在途经省道拐弯处时,张某的丈夫因驾驶不慎致使车辆侧翻,加之车上四人除司机外均未系安全带,每人都不同程度受伤,其中李某伤势最重。事故发生后四人被紧急送医治疗,经诊断,李某右肾挫伤、失血性休克、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其余三人均为皮外伤外加轻微脑震荡,包扎伤口后即回家休养。后李某及其丈夫多次向张某夫妇主张赔偿医疗费用,但均无果而终,两家之间友谊的“小车”也随之翻了,于是李某夫妇一纸诉状将张某夫妇诉至西固法院。
案情介绍到这里,相信您也能看出这是一起因好意同乘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我们都知道,在好意同乘关系中,因驾驶人不具有法律规定或事先约定的义务,仅仅是为他人利益,出于互利互助、提供便利的善意目的,邀请或允许搭乘人免费乘坐车辆,故其本质上属于一种好意施惠行为。
构成好意同乘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无偿性,即驾驶人不具有营利性,不与搭乘人之间存在其他利益关系。当然,不能仅以无金钱给付作为认定无偿性的唯一判断标准,还应结合交易习惯及社会生活实际判断该搭乘行为是否具有无偿性。
合意性,即搭乘行为需经驾驶人邀请或允许,在双方之间形成合意。但此处的“合意”并非法律行为构成要件中的“意思表示”,而是双方对其行为的认识,不构成契约,不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一方爽约,也并不因此产生违约责任。
非运营车辆,即搭乘人搭乘的是非营运性机动车辆;如果车辆属于营运车辆或非机动车,则不属于好意同乘的范围。
虽然好意同乘是一种无偿施惠行为,但无偿搭乘并不意味着搭乘人同意承担一切事故风险。《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据此,在好意同乘中,只有驾驶人应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才属于应当减轻赔偿责任范畴,如果驾驶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搭乘人受到损害,且搭乘人没有过错的,则不应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回到本案,办案法官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夫妇驾驶车辆搭乘原告李某夫妇自驾游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好意同乘。虽然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张某的丈夫在行车途中驾驶不慎,但尚未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此外,原告李某夫妇因在乘车时未系安全带,其对自身受伤亦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当依法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最终,西固法院判令被告张某夫妇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西固法院在此提醒大家,无偿搭乘虽是好意,但作为车辆的驾驶员,仍然对同乘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本案,正确认识好意同乘中驾驶人与乘车人的权责关系,别让友谊的“小车”在原本的“好意”中说翻就翻。
原标题:《西固区法院:无偿搭乘也须谨慎别让友谊的“小车”说翻就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