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孩子,想到的可能是闪烁在宇宙的星辰,可能是散落在人间的天使,而提起熊孩子,可能映入眼帘的就是无法无天,鸡飞狗跳,而“孩子天性如此”、“这孩子我管不了”、“他还是个孩子”也像是闯祸后剧情里设定好的台词一样,每每熊孩子惹祸上身后总是第一时间蹦出来背锅,但法律告诉你,这锅熊孩子可能还真背不得。
熊孩子闯祸事件不在少数
根据得一策APP不完全统计,熊孩子惹的祸多到数不胜数,而从某种程度上讲,“熊孩子”事件已经触犯到法律的红线。若是家长真如他们自己所说“为孩子好”,那就应当在孩子有相关不当行为时,就将这条“红线”划清,而不是用“孩子还小”等等当作避重就轻的借口,用自己的行动“坑”了孩子。
无独有偶,就在本月,两件熊孩子事件一前一后登上热搜,前几日一名熊孩子在高铁车厢内吵闹声过大,同车厢旅客上前劝说提醒,不料遭到孩子一家人怒怼。而和动口怒怼相比,最新发生事情又一次刷新了网友对“熊家长”底线的认知,一熊孩子家长电影院踢人导致观众脑震荡,事件起因是女子在电影院看电影,后排座椅孩童多次踢其椅子,制止无果后,孩童父亲用力踹座椅靠背,致女子当场“眼冒金星”,回家后出现暂时性昏迷,经医院检查,可能有轻微脑震荡。
孩子闯祸,家长不应担责吗?
在这个世界上,不管是性本善还是恶,都没有无缘无故的好孩子,也没有无缘无故的熊孩子,熊孩子“无法无天行为”的背后,是反复的姑息纵容或者漠不关心,是教育失败的家长,家长是该负责该接受惩罚的人,不是孩子。
(一)近期发生的两件熊孩子事件,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责任究竟又该由谁来担负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有关高铁车站等公共场所熊孩子吵闹事件,我国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于“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将会给予相应处罚;并在《关于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的管理办法》中,也有对于“扰乱铁路站台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相关规定与处罚条例。
交通运输部年4月1日发布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明确指出:乘客不得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有关熊孩子家长电影院踢人致脑震荡事件,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在观影过程中未对孩子踢打等行为及时加以约束,从而引发了恶意打人情形的发生,要承担拘留罚款赔偿三件套的法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二)行为恶劣,产生严重后果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事件发生,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又是如何判定的呢?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养育之恩”不能忘,但家长更应背负“管教之责”,切勿让“溺爱”成为孩子闯祸乃至犯罪的糖衣炮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