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生活中
有时天降小雨,滋润万物
有时天降瑞雪,装扮城市
然而
有时降下来的却让你出乎意料
可能是鸡蛋、玉米、烟头
也有可能是拖把、花盆
甚至是铁球……
高空抛物是一种很不文明且违法的行为,给社会带来巨大危害。虽说“禁止高空抛物”的提示,各小区的单元口、大堂内,甚至有的单元每个楼层都有张贴,物业工作人员也时常提醒并做宣传,但是这种现象仍然不时发生。
高空抛物的危害到底有多大?
人的骨头可以承受的极限是到公斤,从中高楼层扔一个鸡蛋下来,虽然理论上没有达到骨折的极限,但是砸在头上,也可能导致脑震荡或者内出血死亡。如果换做是同等质量的石头或其他坚硬物品,所造成的伤害要高1.5到3倍。
一张图来显示
高空抛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1)多次实施的;
(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最新!“高空抛物”已拟入刑!
年6月28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草案拟将高空抛物行为纳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制范围。
草案明确,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补充30条
草案在现行刑法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新增“高空抛物”情形,明确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也意味着,高空抛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或将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追责案例
年8月24日,四川遂宁首个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宣判,因未找到抛物者,事发地整栋住户均被判赔,每户人赔偿元。年11月四川遂宁一名女子用婴儿车推着不满周岁的女儿准备回家,经过一个人行道时,一个健身球从天而降,正好砸中女童的头部,当晚八点,女童因伤势过重死亡。事发后,警方成立调查组介入调查,由于一直没有找到扔铁球的业主,女童家属将整栋楼的业主告上法庭,主张损失79万余元。年8月24日,遂宁船山区人民法院在该栋楼前张贴公告,判决整栋楼,除了家中确无人居住的每户居民分别赔偿原告元。
解读
《民法典》第七编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第条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这表明,拒绝高空抛物不再是一种倡议,而将成为法律层面的一项禁止性规定
民法典草案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条款规范了这样几个问题
1
高空抛物坠物是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2
难以确定谁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进行补偿,当然,能够有证据证明自己确定不是侵权人的除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对侵权人追偿的权利。
3
物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有责任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比如设置监控、防护网等,否则应依法承担未履行相应义务的侵权责任。
4
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高空抛物一时爽
法律责任要承担
让我们
养成文明生活习惯
坚决抵制高空抛物
共创和谐幸福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