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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年11月
张某今年68岁,身体十分硬朗,退休后几乎每天都会打羽毛球锻炼身体。年2月,张某在楼下与他人进行羽毛球双打锻炼时,不慎被抢着接球的队友李某撞倒,当场面部出血,后被周边群众送医。经医院诊断,张某头部伤势较重,需要住院治疗,且由于张某年事已高,即使置于出院也可能伴随严重的脑震荡后遗症。然而事故发生后,撞人的李某除了事医院外就再未露面,对张某的伤情不闻不问,于是张某的家人一气之下将其起诉至西固法院。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了解到张某和李某早年均在同一单位工作,退休后也经常结伴锻炼身体,多年来关系不错,因此本案具有一定的调解基础。可当法官第一次组织调解时,双方当事人却各执己见:被告李某表示,自己并非有意撞倒张某,且体育锻炼时摔倒受伤在所难免,没有理由要求他人赔偿损失;张某的家人却认为,李某明知张某年龄大、反应慢,仍然大力撞向张某,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也存在重大过失,故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站在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角度来看,他们的主张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事故毕竟已经发生,厘清责任才是解决问题的前提和关键,那么法律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从事一些户外文体活动成为了很多人放松休闲的方式之一。但我们也都知道,户外文体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当期间发生人身损害时很难一律适用侵权责任中“过错原则”判定责任归属,所以法律特别规定了“自甘风险”原则。所谓自甘风险,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当风险发生的时候应当自己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首先,活动带有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的危险性,比如足球、登山、探险、攀岩、漂流等;其次,行为人不是为了履行法定义务,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如荣誉、快乐感、身体健康等)而从事危险活动;最后,损害必须是本可以避免的,是由于行为人自己的选择而造成。
回到本案,张某从事的羽毛球运动属于带有对抗性质的户外体育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已经(或应当)预见风险的情况下自愿从事,应当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至于被告李某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办案法官认为,在羽毛球双打中队友因接球互相碰撞在所难免,现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李某抢先接球的行为违反活动规则,且张某撞倒受伤的损害结果也没有超出打羽毛球活动本身的预判风险,故不能认为李某对张某的受伤存在重大过失。
办案法官详细解释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后,原告逐渐认识到了己方的责任,并再次提出与被告协商。最终,双方当事人在办案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另行向张某支付元医疗费用,其余损失由原告自担。
像足球、篮球等带有对抗性的户外文体活动都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作为参加者应在事前充分了解活动的形式、特点、规则,并全面考察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结合自身身体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并最终决定是否参加;同时在活动中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避免危险的发生。作为活动的其他参加人,也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自觉遵守活动规则,避免对同伴人身造成损害,若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原标题:《六旬老人运动时被撞倒受伤!由撞人者赔偿还是自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