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大郎是一个热爱运动的热血青年,平时喜好打抱不平。这天夜里跑步到一个偏僻地时,发现两歹徒西门和宋某对一女子进行调戏与猥亵行为。大郎正义感爆棚,立即上前予以制止,不曾想西门和宋某有两下子,把大郎打了一顿,不过大郎也不示弱,在雨点般的拳头中也抓住时机给予狠狠的反击。西门和宋某见遇到硬茬了,于是而走,金莲也得到了解救。
医院诊治,被诊断鼓膜穿孔、中度脑震荡、蛛网膜下腔有少量出血,需要进行1个月的治疗,大概需要费用5万元。
由于天太黑,歹徒已不见踪影,也不知具体何人,所以无法找侵权人赔偿。于是大郎家人找到金莲,请求金莲给予适当帮助,毕竟事情还是因金莲而起的嘛!
可金莲表示自己经济困难,其实金莲家境优越,只是比较守财,到后面干脆说,我又没有让你救我,我其实和他们是好朋友,正在开玩笑呢!你冲出来违反我的真实意思多管闲事,又不是我把你打伤的,凭什么要我出钱呢?
问题
那么,1.见义勇为的大郎因此受伤,可以要求金莲补偿必要的医疗费吗?
2.金莲说自己没有请求大郎救她,是大郎自己多管闲事,因此自己不需要补偿费用,
这种说法正确吗?
法理分析
用我们日常生活的语言总结,大郎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但是,见义勇为不属于法律概念范畴,用法律概念总结,大郎的行为在刑法上属于正当防卫。
写过很多正当防卫的文章,我们也都知道了,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可是现实往往也有正当防卫反而自己被损害,这个故事里,大郎的见义勇为就是自己受了伤害,需要5万的医疗费。
那大郎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非常清楚,不用负担任何责任,可是他的损失由谁来赔偿、补偿呢?
歹徒太狡猾已经找不到了,那么大郎家人要求被救的金莲补偿必要的医疗费吗?
完全可以!
其实这种见义勇为型的正当防卫,就是为了避免他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管理的行为,在民法上属于的范畴!
而因为进行无因管理,导致管理人支出必要费用的、或者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的除外。
解析:首先说的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其实就是我们日常生活里的热心肠,就是冲着保护他人利益去的。而结合故事情节,大郎就属于这种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去保护金莲的,那有些人可能要和抬杠了,我们不是总是被教育要建议用为吗?笔者要告诉你,那是提倡,提倡不等于法定的义务。法定的义务的意思是,假如你不做,你会被法律惩罚。比如,你的妻子掉河里了你有法定的义务去救她,如果你不救,有可能会判遗弃罪!而如果不认识的金莲掉河里了,你见死不救,你承受的是道德的谴责,法律不会惩罚你的。
大郎因为无因管理受到了损失了,损失的是身体健康、医疗费、以及误工费、康复时间。而大郎的家人只是要求受益人补偿一部分医疗费而已,非常合理,非常必要,非常适当。
小结
综上所述,大郎可以基于民法典第条、第条关于请求受益人金莲补偿适当的费用。
现实生活中,当我们遇到危险,总是希望有人能及时出手相助,而我们首先要创造见义勇为的氛围,才能有人积极踊跃出手。
那要怎么做呢?除了免除见义勇为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之外,还应当给予他们适当的保障,比如,见义勇为的人受伤了怎么办?残疾了怎么办?死亡了怎么办?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而如果只是一味的鼓励见义勇为,而对身后事一概不管,甚至对见义勇为人进行追责,无异于耍流氓。时间长了,人也是傻子,慢慢的,人都会压制住自己胸中的正义感,目的就是保护自己的和家人的周全,社会就是这么变得冷漠的,总是有一个观点,站在道德制高点谴责他人冷漠、麻木不仁的人,其实的道德是最缺失的!
法谚有云:法律不强人所难;又云:法律是道德的最底线。而民法典关于的规定,就是这种观点的最好体现。以后建议用为人在面对类似的问题时,要记得法律赋予自己主张补偿的权利!
那么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