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上海。一名女子在上海某影院观影时,后排小男孩多次踢踹其椅子,女子几次制止无果。此后,小男孩父亲用力踹女子座椅靠背,致其当场“眼冒金星”,回家后出现暂时性昏迷,伴随轻微脑震荡。
监控画面显示,事发了一个影厅内,观影的人数不是很多。一名男子突然一脚踹在前面女子的座椅上,女子被踹得差点摔倒在地。另一个画面是在影院的售票大厅,黑衣男子欲向一名瘦弱的女子动粗,但是被随行女子拦住。
据被踢女子介绍,在观影时,小男孩持续踢了她椅子20分钟。小男孩的父亲不但不制止,还暴力踢踹她的椅子。这一下看似没什么,实际上椅背磕在后脑上非常疼。该女子称,为避免事端,她只能换个位置看完电影。电影结束后,她找男子理论,想要一个道歉。但男子不仅没有愧疚之心,还想冲过来打她,并威胁道:“信不信我一巴掌打死你!”女子还称,小男孩的母亲也一直在骂她,气焰十分嚣张,随后男子一家四口扬长而去。据悉,女子选择了报警。警方在26日凌晨发布通告称,涉事男子甘某某已被行政拘留。
1、事发后,有网友表示,有一些人格不健全的人,稀里糊涂就做了父母。自身的缺陷导致教育理念的扭曲,孩子必然得不到良好的教育和引导。还有网友认为,小男孩天性好动、喜欢吵闹,不适合长时间静坐观影。所以孩子不听也很正常,父母带离现场就好了!也有网友表示,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生儿会打洞。有这样的爹,难怪有这样的好儿子。
2、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往往都是在学习父母。父母的一言一行都会直接影响着孩子,关系到孩子的成长方向。养不教,父之过。从男子霸道的行为可以推断,小男孩多次踢踹女子的椅子,与男子的言传身教有很大的关系。
3、男子踢踹女子的椅子,椅背撞击到女子的后脑,导致其轻微脑震荡。一般情况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才属于违法行为;不是故意的,则不算。男子只是踢了一下女子的椅子,其主观上是否有伤害女子的故意,这比较难以判断。但是男子的行为导致女子受伤,这是种侵权行为,侵害了女子的身体健康权。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男子有责任赔偿女子损失,女子为了恢复健康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男子承担。
4、那么,男子的行为就不违法吗?当然属于违法。上面说了,导致女子受伤不一定违法。但是男子在影厅内制造事端,无事生非,影响他人观影,扰乱秩序;在影院售票大厅,女子要男子赔礼道歉时,男子又制造混乱,意图殴打女子,影响公共秩序。男子在公共场合无事生非,扰乱公共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的违法特征,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男子在公共场合寻衅滋事,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我是老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