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发生口角用碗砸伤人头男子获刑又赔钱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周某华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判处由被告人周某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的医疗费用、法医鉴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4月4日,袁州区三阳镇一村民周某福请同村的周家族人到自家吃饭,吃饭过程中,周某华与被害人周某因喝酒发生口角,被告人周某华从桌子上拿起一只碗朝周某砸去,致周某头部受伤。事发后,周医院治疗,为周某预交住院费元,医院的门诊治疗费.6元。
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头部属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某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周某华及其亲属为被害人周某支付部分医疗费,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华故意伤害他人,在判处刑罚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被告人周某华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信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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