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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常识 » 预防 » 薛童如何从反兴奋剂法治视角看待孙杨案
TUhjnbcbe - 2020/12/21 0:41:00

编者按:

昨日,国际体育仲裁院(CAS)针对孙杨禁赛8年的仲裁裁决,让国人再次聚焦体育仲裁。鉴于我院亦从事体育仲裁和反兴奋剂治理研究(点击:中国体育仲裁制度亟待建立;兴奋剂违规建议“入刑”),接到了包括媒体在内的大量咨询。为加深公众对体育仲裁和反兴奋剂法制的了解,推动中国体育仲裁发展,我院特组织本主题文章,供各界参考。

关于孙杨禁赛的裁决,网上不乏大量中立、客观的专业见解,但更多的是诉诸情感不公正和对抗的情绪。作为研究国际仲裁,并且与法大仲裁研究院团队翻译、整理过国际体育仲裁院多份涉兴奋剂仲裁裁决的研究者,试图通过兴奋剂处罚制度和裁决先例研究的角度,还原仲裁庭为什么会作出这样的裁决。

1孙杨有没有使用兴奋剂

答案是,不知道。更准确地说,永远没法知道,因为血样已经不在了。事实上,这个问题对于结果根本不重要。孙杨有没有使用兴奋剂,与他被禁赛没有任何关系。兴奋剂违规分为两种,一种是体内检出违禁物质的阳性检测违规,另一种是体内没有检出违禁物质的非阳性违规。孙杨上一次体内检出违禁物质曲美他嗪,属于阳性检测的兴奋剂违规。体内存在违禁物质,这个好理解。体内没有检出兴奋剂,为什么也要认定违规?原因很简单,因为反兴奋剂制度本身的弱点。

假设有人涉嫌酒驾,或者吸食*品,警察可以强制呼吸检查、血检、搜查、限制人身自由,但是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和国际泳联不是警察,他们其中一个是在蒙特利尔注册的基金会法人,另一个是在洛桑注册的基金会法人。这两个机构在人身检查方面的权力,跟路人甲或者隔壁大妈,没有本质差异。他们想检查孙杨的血液,或者说侵入任何运动员的身体、健康和自由,只存在一种可能,那就是经过当事人同意。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对不起,人身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运动员不配合,就无法检出违禁物质,洁净体育就是一句空话。如果运动员不想自己拿金牌,被说作弊,或者别人作弊,妨碍自己拿金牌,那就只能寄希望于所有人都配合兴奋剂检查。尽最大诚意配合兴奋剂检查,是运动员的义务。如果不配合检查,就不要一起游戏。否则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然后赛后被粉丝拉去狂欢,完美错过检查,那么谁来保证竞技结果的纯净呢?

所以,条例规定逃避检查、不申报行踪信息以及干扰破坏检查,都构成兴奋剂违规。这些行为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导致永远无法查清运动员体内是否存在违禁物质。检查程序违法,可以事后排除违法取得的证据,但是毁坏证据,就完全丧失查明真相的可能。你可能会说,事实真伪不明时,应当保护运动员的权利,但问题是保护哪个运动员的权利?被检运动员免受处罚,还是其他运动员接受有作弊嫌疑、真伪不明的竞赛结果?如果你无法决断,那仲裁庭会告诉你一个简单的法律原则:让最能有效避免风险的人承担责任。被检查的运动员就是这个最能避免风险的人。他负担最大的配合义务,可以让制度运行更有效。

2检查官有没有违反程序

无论兴奋剂监察机构是否违反程序,实际上都不会影响处罚结果。程序违法,通常会导致三种后果。第一种,程序轻微违法的,不影响样本采集的效力。第二种,违反正当程序的,排除样本作为认定违规证据的资格。第三种,无授权或者超越职权,或者程序重大违法的,导致程序无效,运动员可以不配合检查。让建筑工人去当尿检官,让没带护士执业证的人当血检官,让三个检查官用一张授权书,而且授权书上还没写孙杨的名字,这事确实不体面,但仲裁庭要问的是,违反这些程序,会导致检查结果不可靠,还是会侵害运动员的正当程序权利?

仲裁庭会说,这些程序瑕疵根本不会影响结果。你看,尿检官的作用是见证尿液是否从运动员身体直接进入容器,建筑工人当然能胜任。护士跨区域职业违反的管理性法律,但不影响专业操作的效果。三个检查官用一张授权书,是因为授权的是整体,而不是个人。没写孙杨的名字,是因为抽检之前,谁也不知道被检运动员是谁。所以,程序不影响结果。孙杨坚持说,检查官的资质会影响结果。仲裁庭或许会赞同这个观点,那么后果也只是排除血样作为认定阳性检测违规的依据,而不是授权运动员砸碎容器。

你可能会问,说好的正当程序(dueprocess)呢?正当程序从未缺席,但它只排除程序结果,并没有给当事人抵抗程序的权利。正当程序给与当事人的是事后救济,而不是即时抵抗。运动员只在一种情况下可以拒绝配合,保护自己的隐私和人身权利,那就是程序明显不合法。但这里,孙杨也承认程序是成立的,而且在他职业生涯中所有IDTM的检查都是这个样子,没有任何理由怀疑无权、越权或者不合法行动。孙杨可以主张这种程序需要变革,但是变革的方式不是拒绝检查,而是寻求对检查机构的审查。

运动员自力救济是非常危险的举动。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先例告诉我们,全世界的运动员、教练员或者反兴奋剂工作人员,都普遍都缺乏足够的能力正确判断,特定情况是否属于无权或者重大违法。运动员单凭自己主观见解,就拒绝配合检查,会承担太多不必要的风险。兴奋剂检查制度并不鼓励运动员当场自力救济,而是引导运动员事后寻求救济。

前面这些都是我的演绎。事实是,检查官当晚的行为字面上完全符合《国际检查和调查标准》。该标准并未要求每位检查官都要出具授权文件或相应的资质文件。《血样采集指南》作此要求,但该文件仅是推荐性的参考,或者叫做“最佳实践”。《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并未将该文件列为有约束力的文件。违反该文件,并不构成对程序的偏离。

3仲裁庭是不是针对孙杨

答案可能是没有。想要知道仲裁庭是否特别“关照”孙杨,最可靠的方法就是对比类似案件的裁判结果。孙杨之前还没有出现过,以程序违法为由,拒绝检查的先例。不过可以确定的是,国际体育仲裁院对检查程序瑕疵的容忍程度,非常之高。翻一翻裁决先例,你会发现兴奋剂检查程序常常出错,而且错的离谱。样本采集后被遗忘在运动员住所,然后又被检查官取回,作为认定违规证据。样本采集后经过较长时间才送达实验室,甚至违规将尿样在常温中放置长达两周,仍然作为定案依据。实验室未经合法登记注册,实验室缺乏特定检测的技术认证,或者未通过ISO认证,都不会自动导致检测结果无效。你可能觉得不可思议,但仲裁庭背后裁判的逻辑非常简单,反兴奋剂机构程序不当,并不代表体内检出阳性物质的运动员就可以免责。

具体到本案,孙杨需要证明他有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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