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继续来看看虐待罪,本文收录的三个案例证明,只要法官依法办理,虐待致死的均会被判处五年以上。笔者同样发现,法院很少顶格按七年有期徒刑判决,不知法官是不是觉得情节、性质还不够恶劣。
1.被害人被虐待导致身患疾病,因疾病而死亡,与虐待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钟某某为迫使其丈夫贾一某回来与其共同生活,经常对其6岁的女儿贾二某殴打折磨,摧残虐待,致使贾二某肢体多处受伤,身患重病,于年7月29日因间质性肺炎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采取暴力手段,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
被告人钟某某辩称没有虐待其女儿贾二某,女儿身上的伤是摔的,孩子有病自己不知道,是病死的,不是虐待致死的,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殴打被害人贾二某的行为主观目的是教育孩子,不属情节恶劣,被害人贾二某不是虐待致死,其因病死亡与被告人钟某某的殴打行为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应作出无罪判决的意见。
经查,证人证言和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均能证实被告人钟某某的殴打虐待行为客观存在,且钟某某所发手机短信要折磨*打贾一某的孩子一直把孩子折磨到死的内容,印证了被告人钟某某虐待年幼的孩子是逼贾一某回来与其共同生活,其虐待犯罪主观故意明确。
被告人钟某某对其女儿摧残虐待,有病不予检查治疗,最终死亡事实出现,虽被害人因间质性肺炎死亡,但其虐待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符合虐待致死犯罪的构成要件。故该辩解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钟某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虐待行为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张玉林虐待、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张玉林与被害人张某甲系父子关系。年8月,张玉林酒后在家中殴打张某甲,致使张某甲左侧第7根肋骨骨折、腰2椎体横突骨折;年3月,张玉林酒后在家中殴打张某甲,致使张某甲蛛网膜下腔出血、脑震荡、颜面部皮肤软组织损伤;年5月,张玉林酒后在家中殴打张某甲,致使张某甲左侧第8、9根肋骨骨折。经吴忠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张某甲三次伤情均为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张玉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张某甲三次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有期徒刑二年。
本案中,张玉林有虐待行为,但虐待行为造成的结果均为轻伤二级,未达重伤级别,更别说致别虐待人死亡,但法院不仅认定张玉林构成故意伤害罪,排除了虐待罪,更判处了两年有期徒刑。
3.在陶某虐待、放火案中,被告人陶某与被害人肖某欣(殁年8岁)系母女关系。被告人陶某常以被害人肖某欣不服管教为由,动辄对肖某欣禁闭、辱骂、冻饿、体罚、殴打。年11月,陶某置肖某欣未进早餐于不顾,强迫肖某欣清洗家庭衣物,自己则携儿子外出取水、进餐。
同日12时许,陶某回到住处生火做午饭,并安排肖某欣清洗饮水机。期间,陶某在肖某欣未进午餐的情形下,以肖某欣未能及时将饮水机清洗干净为由,强迫肖某欣喝下两瓢山泉水,肖某欣感到身体不适上床睡觉。
当日15时许,陶某发现肖某欣尿床,对其进行殴打。后陶某察觉肖某欣发高烧,遂用冷水调和“阿莫西林”、“双扑伪麻片”等药物,强迫肖某欣服用。肖某欣抗拒不从,陶某强行将药水灌入肖某欣口腔,最终导致肖某欣窒息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无视国家法律,因琐事持续对家庭成员打骂、冻饿、体罚,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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