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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3/21 9: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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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学校受到伤害,家长是最揪心的,甚至有些家长第一反应就是找学校负责。那么,学校到底应不应该对学生受伤负责呢?孩子在学校受了伤害,家长又应该如何维权?本案来为您作出解答。首先来看两篇案例:

案例前瞻

案例一

陈晨上班期间接到儿子陈兴班主任电话,称陈兴(15岁)在学校被同学打伤了。事后了解到,陈兴因为和某女同学私交较好,在课间被5名男同学拉到厕所进行围殴,殴打时间持续将近10分钟,造成脑震荡、耳膜穿孔,身上多处瘀青。医院进行治疗,随后到学校讨说法。

案例二

王璐下班回家发现女儿莉莉(13岁)躺在地上昏迷不醒,看到手边有一个安眠药的空瓶,急忙拨打急救。由于抢救及时莉莉获救。王璐回忆起这一段时间莉莉都神情恍惚、心事重重。在王璐一再询问下得知,莉莉前一阵在学校由于疏忽大意忘记值日,被班主任当着全班同学的面打了一耳光,随后在操场被罚站一下午,莉莉自尊心受到极大伤害。王璐于是到学校讨说法。

法商解析

学生受伤,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先要看学生是怎么受的伤,再来判定学校在学生受伤事件中是否要承担责任:

(1)

校方原因

学生是因为学校的设施、场地、各种教学生活用具、学校提供的饮食等不符合安全标准导致受伤。此时家长可以要求学校承担责任。但如果学校的各项设施是符合安全标准的,老师也跟学生强调过安全使用方法,学生是由于违规操作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受伤,则无权要求学校赔偿。

(2)

遭受其他同学伤害

此时有明确的侵权人,家长应找该侵权人(也就是同学)的监护人(家长)承担责任。至于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学校是否有尽到教育、管理义务,对学生受伤事件是否有过错。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义务的,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教育部颁发《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如何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进行了罗列,具体包括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学生在校受到伤害时学校发现但未制止、未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等。一般情况下,如果学校、班级有明确校规、班规禁止学生打架、嬉闹、伤人,并且老师及时出面制止打架行为,对受伤学生进行及时的救助、安抚,及时送医治疗并通知家长,就可以认为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毕竟学校并非监护人,对学生没有监护职责,不能苛求学校和老师时刻盯着每一个学生。)

(3)

遭受老师伤害

如果老师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导致学生受伤,或辱骂学生给学生造成人身损害,家长可以要求学校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老师对学生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但学生由于自身原因(精神极度敏感脆弱等)导致人身损害,则学校不承担责任。

(4)

在校遭受校外人员伤害

此时有明确的侵权人——该校外人员。家长应该找侵权人承担责任。学校如果未尽到管理职责(如轻易允许校外人员进入学校、老师未及时阻止伤害行为等),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意味着学校是承担责任的“后备”,只有在该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全部侵权责任的情况下,学校才在过错责任范围内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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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中陈兴被同学殴打致伤,陈晨应该找到打人的5个同学的监护人,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至于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取决于是否尽到教育、管理义务。从案例中看,陈兴被殴打持续将近10分钟,这么长的时间里都没有被老师或保安发现或制止,学校难辞其咎,应该认为学校没有尽到义务,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案例2中莉莉的班主任在批评教育学生时,采用了暴力(打耳光)、体罚(罚站)、侮辱的方式,给莉莉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学校应当对此负责,承担赔偿责任。

家长应如何维权

如果是学校设施存在危险,或老师行为过错导致学生受到人身损害,家长可以直接起诉学校要求学校赔偿损失。比较复杂的是学生之间的侵权,甚至有的是属于“校园暴力”,这种情况家长必须引起重视,绝对不能姑息。

(1)

一般性侵权

学生之间打打闹闹导致孩子受伤,家长可以直接起诉伤人孩子的监护人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家长认为学校老师有责任,可以将学校一并起诉。法院会根据学校老师的责任有无、大小来确定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比例。

(2)

校园暴力

近几年校园暴力愈演愈烈,很多在网上流传的校园暴力视频让家长们不寒而栗。校园暴力已经不单单是民事侵权的问题了,已经违反了社会治安管理,甚至已经构成犯罪。当孩子遭受校园暴力,家长必须站出来保护好自己的孩子,坚决维权。

如果孩子遭到殴打,家长应立医院做检查及鉴定。在法律上,如果受害人构成“轻伤”,则加害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面临刑事处罚。

但是我国有一个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根据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不论造成什么后果都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的人只有故意伤害他人导致受害人重伤或死亡时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才对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以及以上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但未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校园暴力集中出现于初中、高中,施暴人年龄基本上在13~18岁之间。那么出现暴力事件之后,施暴人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可以参考表1:

那么不承担刑事责任,是不是对施暴人就不处罚了呢?并不是。打人属于违法行为,对施暴者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其行*责任(拘留或罚款)。考虑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殴打他人不予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殴打他人,不拘留;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也不拘留;未满18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从轻或减轻处罚。

那么我们再来制作一个表格(表2),简要说明施暴人的行*责任:

还要说明的是,施暴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行*责任,都不影响受害人向其主张民事赔偿责任。被打伤孩子的家长依然可以要求施暴人的监护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承担孩子的治疗费用、护理费用甚至精神损失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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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Uhjnbcbe - 2021/3/21 9:17:00

人格-现实解体障碍

一、概述

人格解体-现实解体障碍(depersonalization-derealizationdisorder)是持续或反复出现人格解体和(或)现实解体的分离障碍,好发于青春期后期或成年早期,女性的患病率比男性高2~4倍。主要表现为个体感知到自己的完整性和(或)个体对环境的感知出现非现实感。

二、临床表现

人格解体的临床表现包括:

1.对身体完整性的感知分离,如患者说“我行走时感到身体不能跟上我的腿,好像分开一样”;

2.自己置身于自我之外看自己,好像“我”分离成两个人:观察者和被观察者,此时人格具有了双重性;

3.觉得自己不存在,没有灵*,或与自己的情感分离,自己体验不到自己的情感,或者体验到的情感是虚假的。有患者用自伤或让人击打自己的方式来验证自己是否存在于当下。

现实解体的患者常感到周围环境虚无缥缈,自己像是生活在另一个世界,仿佛自己是一个外部的观察者,有朦胧感,恍若隔世。一个患者称“我好像生活在阴间,但一直不清楚为什么阴间有太阳、有房子、有汽车,还有这么多人”,感到亲朋好友“看上去都是假的,但与真的一样”。患者感到与他人疏离,无法与别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像中间有一层隔膜,“一切都不真实,有虚幻感”。患者对这些体验将信将疑,非常苦恼。症状常导致患者在个人、家庭、社会、教育、职业等方面的功能受损。

三、诊断与鉴别诊断

(一)诊断要点

在清醒状态下出现以下情况,应考虑该病的诊断:

1.持续或反复发作的人格解体、现实解体或二者皆存在的状态。

2.人格解体状态被患者体验为一种自我整体的分离,如一个“自我”置身于自我身体之外观察自我的精神活动、身体或行为;身体完整性的分离;身体与精神活动的分离等。

3.现实解体状态被患者体验为自我对外界感知陌生、不真实,就像自我置身于异度空间,观察自我周围的环境。

(二)鉴别诊断

短暂的人格解体与现实解体体验在健康人群和临床中亦可见到,一项调查发现,在普通人群中的年发生率为19%。在某些类型的冥想、深度催眠状态、感觉剥夺时也有可能出现;在危及生命的经历中也很常见人格-现实解体的体验。

人格-现实解体可能与许多临床问题相关,因此,在诊断过程中要对患者进行完整评估,包括相关的实验室检查、EEG和指定的药物筛选。普通药物导致的人格-现实解体病程短暂,持续的人格-现实解体则需要考虑可能是大麻、可卡因等精神兴奋剂所致;此外要与惊恐发作、恐惧症、急性应激障碍或创伤后应激障碍、精神分裂症、其他分离障碍进行鉴别;一些神经系统疾病,包括癫痫发作、脑肿瘤、脑震荡后遗症、偏头痛、眩晕和美尼尔氏病等可能也与人格-现实解体相关,相关的病史和实验室阳性发现可资鉴别。轻度到中度脑损伤后,在没有意识丧失状态下也可出现此种状态。

四、治疗原则

主要心理治疗原则及方法皆适用。另外,应激控制策略、分散注意力的技术、降低感官的刺激、松弛训练和体育锻炼等也可能有效。可以使用选择性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selectiveserotoninreuptakeinhibitor,SSRIs)类抗抑郁药(如氟西汀)改善合并的抑郁症状,还可以酌情单用或合用其他精神科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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