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从古至今就有“药食同源”的食疗文化,早在《*帝内经》中就提出了治病的原则是:“药以祛之,食以随之”,天麻入食最早见于典籍《本经》,云:“天麻久服益气,长阴肥健,嵩山、衡山人取生者蜜煎作果食之,甚珍”,天麻除了祛风湿,止痛、行气活血之外,还有其他很多作用,关于天麻的相关知识多了解一下吧。
对很多疾病都有很好的疗效,以前,主要是野生的,一些老中医知道它的药效,就会上山去采,后来,人们开始在家里种植,现代种植水平提高,天麻也有了大规模的生产基地,在现代医学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天麻的传说传说,远古时代神农氏到深山采药,不料摔倒,爬起来时,见一奇特植物,圆圆赤褐色的茎杆上连一片叶子也没有,恰似箭杆插地。他采回煮食,能治许多病,神农氏认为这是神箭的遗物,就命名为神箭。由赤杆,又名赤箭。这就是今天的天麻。
生长环境天麻喜凉爽湿润的环境,耐寒,怕高温。天麻无根,无叶绿素吸收和制造养分,必须依靠蜜环菌来提供。蜜环菌是一种兼性真菌,常寄生或腐生在树根及老树于的组织内。在6~8℃时开始生长,土壤湿度60%-80%、温度20℃时能正常生长,生长最适温度为20~26℃,28℃以上生长缓慢,32℃以上停止生长。
天麻与蜜环菌是营养共生关系。蜜环菌菌索侵入天麻块茎的表皮组织,菌索顶端破裂,菌丝侵入皮层薄壁细胞,将表皮细胞分解吸收,菌丝继续向内部伸展,则菌丝反被天麻消化层细胞分解吸收,供天麻生长。
目前天麻主要分布吉林、辽宁、河北、河南、安徽、湖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西藏等地。主产云南、四川、贵州等地。
天麻种类秋天麻
秋天麻茎细长,直立,无绿叶,淡白褐色,具数枚鞘基部有翅,白色,蕊柱足很短或不甚明显。产中国台湾北部。生于林下,海拔约米。其根茎入药用以治疗头晕目眩、肢体麻木、小儿惊风等症,是重要的中草药。
野生天麻
多年生腐生直兰草本植物,全株无绿叶,不含叶绿素。地下有肉质脂厚的块茎,呈长扁形,大小不一。对肝风引起的头痛有特效。除此之外,还可以益气、祛风湿、强筋骨。
乌天麻
亦称铁干天麻。植株高大,最高可达~厘米,茎秆灰褐色,有白色条斑。主产中国贵州西部、云南,在云南栽培的天麻多为此变型种。乌天麻是名贵中药,乃补肝养胆,为定风神药。
天麻功效《日华子本草》中记载天麻:助阳气,补五劳七伤,通血脉,开窍。
天麻富含天麻素,香荚兰素,蛋白质,氨基酸,微量元素。其性辛、温、无*,有抗癫痫,抗悸厥,抗风湿;镇静,镇痉,镇痛,补虚,平肝息风的功效。功能主治平肝息风止痉。用于头痛眩晕,肢体麻木,癫痫抽搐,破伤风。头昏眼花,神经衰弱,风寒湿痹,小儿惊风等症。临床应用证明,对血管性神经性头痛、脑震荡后遗症等有显著疗效。
1.平肝息风。天麻质润多液,能养血息风,可治疗血虚肝风内动的头痛、眩晕,亦可用于小儿惊风、癫痫、破伤风。
2.祛风止痛。用于风痰引起的眩晕、偏正头痛、肢体麻木、半身不遂。
天麻适合用于内风所致的头晕。内风引起头痛的三种类型:
一、肝阳上亢型,表现症状:头痛头晕同时出现。
二、痰浊中阻,表现症状:经常感觉头偏沉。
三、肾虚病人,表现症状:头痛头晕同时伴有记忆力减退的症状。
天麻对感冒引起的头痛头晕不合适。
天麻有镇静、镇痛、抗惊厥作用;能增加脑血流量,降低脑血管阻力,轻度收缩脑血管,增加冠状血管流量;能降低血压,减慢心率,对心肌缺血有保护作用;天麻多糖有免疫活性。
天麻禁忌1、血虚、阴虚者,慎用。
2、重视配伍应用。古今医家很少单味使用天麻,而多根据不同病症组方用药。如:天麻钩藤饮、半夏白术天麻汤等。
3、煎煮时间需得当,天麻不宜合久煎。但是天麻素又需要加热才能吸收,所以建议炖汤还是煮食新鲜天麻的时候,不要时间太久。
4、针对肝阳上亢、痰阻经络等症,使用天麻药品也要详审病情,随症加减。
5、使用天麻制剂时,如果出现头晕、胸闷气短、恶心呕吐、皮肤瘙痒等症时,应立即停药。
6、目前新鲜天麻不能同食、相克的食物有御风草,同食会导致结石,其他食物暂未发现与天麻有相克的情况发生。
天麻食用方法炒:新鲜天麻洗净,在开水中烫3-5分钟后捞起,冷却后切成丝,用辣椒炒食,具有治疗眩晕头痛、神经性头痛、肢体麻木、神经衰弱、失眠等症。
炖:也可将新鲜天麻洗净切片,与大鱼头,云腿等调味料一起放入炖盅内炖食,注意炖的时候要掌握火候,鱼头要先处理去除腥味。可以有效治疗神经衰弱等症。
泡茶:可以将新鲜天麻洗净切成薄片,与白菊花、枸杞、大枣一起用80摄氏度的开水泡10分钟带茶饮用,可以有效去肝火、明目、补肾、治高血压等症。
将新鲜天麻洗净,放在冷水中浸泡一个小时左右,切成薄片与胡萝卜丝、青椒丝一起炒食,非常的鲜美好吃。将鲜天麻洗净切片后放锅内加水煮30分钟后,打入鸡蛋煮熟之后即可食用,可以有效治疗头痛目眩等症,隔日一次食。
天麻经验药膳方治疗气血两虚或产后体虚引起的头晕、贫血及低血压
药膳名:天麻炖乌鸡
原料:天麻15克,乌骨鸡1只,姜、盐、*酒、味精各适量。
制法:将乌鸡去除毛、爪、内脏后,洗净,再将天麻切片装入鸡肚内放入锅中,在锅中加入姜、盐、*酒、清水各适量。先用武火将锅烧开,再用文火将鸡肉炖至熟烂,加入适量的味精即可食用。
用法:食鸡肉饮汤。
功效:补益气血,滋阴化痰。
治疗顽固性头痛,老年痴呆
药膳名:天麻猪脑羹
原料:天麻5克,猪脑1个,盐、味精各适量。
制法:将天麻研成末和猪脑一起放入锅内。在锅内加入适量的水,用文火炖一小时。将天麻和猪脑炖成稠厚的羹汤后,再加入适量的盐和味精即可。
用法:佐餐服。
功效:祛风止痛、醒脑补髓。
治疗头晕眼花、失眠多梦、健忘
药膳名:天麻什锦饭
原料:天麻10克,粳米克,鸡肉30克,胡萝卜50克,香菇1个,酱油、*酒、白糖各适量。
制法:将天麻浸泡1小时左右,使其柔软。然后,把鸡肉切成碎块,把胡萝卜洗净后切成片,把香菇用水发好洗净后,切成细丝。将天麻、鸡肉块、香菇、胡萝卜片与洗净的粳米一起入锅,并放入酱油、*酒、白糖、清水各适量,上火煮成软饭。
用法:每日服1次,作为午饭或晚饭服用皆可。
功效:健脑强身、镇静安眠。
治疗癫痫
药膳名:天麻陈皮粥
原料:天麻15克,陈皮9克,大米克,白糖适量。
制法:将天麻切片后,与陈皮、大米、适量的水同放入锅内煮粥,待粥熟后,再加入适量的白糖调匀即可。
用法:食用。一日分两次服完。
功效:祛痰开窍、平肝熄风。
治疗头昏目眩、神疲乏力、脾胃虚弱及贫血
药膳名:天麻炖鹌鹑
原料:天麻15克,鹌鹑1只,油、盐、味精各适量。
制法:将鹌鹑去毛及内脏,把天麻切片后放入鹌鹑的腹内。将鹌鹑放入锅中。然后,在锅内加入适量的油、盐、清水共煮汤。汤煮好后,去除天麻,并加入适量的味精即可。
用法:食肉饮汤。
功效:补气养血,益髓祛风。
治疗冠心病、高血压、高血脂及肥胖
药膳名:天麻乌丹酒
原料:天麻克,制首乌、丹参各克,*芪、杜仲、淫羊藿各50克,白酒克。
制法:将上药切碎,纳入纱布袋内,扎紧袋口,并放入酒坛内。然后,往酒坛内倒入白酒,并将酒坛密封。每天振摇1次酒坛,1个月后即成药酒。
用法:每次饮酒20毫升,每日饮两次。
功效:补养肝肾、活血祛风。
当然,天麻药膳只是起到改善和预防的作用,具体病症的用药还是要遵医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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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查询、健康指导、养生经典、中医中药、有病不求人
本品为常用中药。属清热药下属分类的清热凉血药。始载《神农本草经》,列为中品。商品有赤芍(多伦赤芍)、铁杆赤芍、川赤芍三种。
别名:木芍药、赤芍药、红芍药、草芍药。
来源:为毛茛科多年生草本植物芍药及同属草芍药、川赤芍、毛叶芍药、毛叶草芍药、美丽芍药等的干燥根。均为野生。
采收加工:春、秋二季采挖,除去根茎、须根及泥沙,晒干。
产地:
赤芍生产于内蒙古锡盟地区的多伦。此外,河北省龙关、辽宁、黑龙江等部分地区亦产。
铁杆芍药:主产于华北、东北以及西北等地。
川芍药:主产于四川省阿坝、甘孜、凉山等自治州以及云南、贵州等地。
性状鉴别:
赤芍:呈圆柱形,稍弯曲,长10~40余厘米,直径0.6~2厘米。表皮暗棕色,粗糙,多数纵顺皱纹及微凸起的横向皮孔,皮松薄易剥落,俗称“糟皮”。质较轻松,易折断,断面略显粉性,粉白色至淡棕色,俗称“粉碴”,具射线纹理(菊花心)及裂隙。气微香,味微苦涩,略酸。以支条粗长,质较轻松,糟皮粉碴者为佳。
铁杆芍药:形色气味与赤芍类似,唯支条较细,皮紧结不易剥落,内碴粉白色或*白色,肉坚实,无裂隙,质较坚重。以支条均匀,内碴粉白者为佳。
川赤芍:呈圆柱形或长圆锥形,长10~25厘米,直径1~4厘米。表皮棕色或棕褐色,有纵顺皱纹及横向皮孔。质坚实,断面显粉性、*白色或带紫色,显射线纹理。气香。味苦甜。以支条粗壮,内碴*白色者为佳。
主要成分:含苯甲酸、鞣质、芍药甙等。
炮制:
1、赤芍《伤寒论》载:"捣筛。"现行,取原药材,除去杂质,分开大小条,洗净,润透,切薄片,干燥。
2、炒赤芍《经效产宝》载:"炒*。"《三因方》:"炒令赤色。"《妇人良方》:"微炒。""炒焦*。"现行,取赤芍片置锅内,用文火加热,炒至颜色加深,偶有焦斑,取出放凉。
3、酒赤芍《扁鹊心书》载:"酒。"《汤液本草》:"酒浸。"《济阴纲目》:"酒炒*。"现行,取赤芍片,加*酒拌匀,闷润,置锅内,用文火炒至微*色,取出,放冷。每赤芍kg,用*酒15kg。酒炒制其寒。
饮片性状:赤芍为椭圆形薄片,直径10-30mm,表面粉白色或粉红色,中心有放射状纹理,皮部窄,周边灰褐色。质硬而脆。气微香、味微苦略酸。炒赤芍形如赤芍,色泽加深,偶见焦斑。酒赤芍形如炒赤芍,微有酒气。
性味:酸、苦、微寒。
归经:入肝经。
功能:清泄肝火,散瘀活血,止痛。
主治:月经不调,瘀滞腹痛,经闭徵瘕,痈肿疮*,关节肿痛,胸胁疼痛。
临床应用:凡因瘀血而引起的疼痛或烦热,都可用芍药。
1、用于治疗因血热瘀滞而致的小腹或腰背疼痛、坠痛。如妇女的闭经、腹痛,配桃仁、红花、归尾;男性的慢性前列腺炎(属实证者),配蒲公英、败酱草等,如前列腺汤。
2、用于治疗跌打瘀肿、疼痛,配乳香、没药、桃仁、归尾等。
3、用于治疗脑震荡后遗症之瘀血头痛,配川芎、白芷、当归、羌活等。
4、用于治疗冠心病心绞痛,配川芎、红花、降香等,方如冠心二号方。
用量:内服:煎汤,4-10g;或入丸、散。
贮藏:置通风干燥处。
赤芍的禁忌
1、不可以和藜芦同用,闭经的患者禁止服用。
2、血气虚弱的人要谨慎食用,还有一些可以食用的人群,如凉些的人适合生吃,还可以用于止血,止血最好用醋炒后再食用。
赤芍的功效
1、赤芍具有清热凉血、散瘀止痛的功能。生赤芍以清热凉血力胜。多用于温病热入血分的身热出血,目赤肿痛,痈肿疮*。
2、赤芍可行淤、止痛、活血散瘀、清热凉血、消肿;用于身热出血,目赤肿痛,痈肿疮*,胸胁疼痛,腹痛,痛经,经闭,热入营血,吐血,衄血,跌打损伤等症。
3、赤芍可使血小板形成时间和血栓形成时间显著延长,对高黏滞血的冠心病患者也有改善血液流变性作用。能使增高的血小板表面活性和聚集性明显降低,有止血的功效。
4、赤芍能抗菌,对痢疾杆菌、伤寒杆菌和溶血链球菌有较强的抑制的作用。其中据专家提示,窄叶芍药水的醇提取物有显著镇静和一定的镇痛作用,还能提高胃液的酸度,增进食欲和消化功能。
赤芍的作用
1、清肝明目
赤芍苦寒入肝经而清肝火,可用于治疗目赤肿痛,痈肿疮疡等病症。
2、清热凉血
赤芍苦寒入肝经血分,善清泻肝火,泄血分郁热而奏凉血、止血之功。因此赤芍用于温*发斑,血热吐衄。
3、抑菌
赤芍可以抑制多种球菌、杆菌以及某些致病性真菌的作用。
4、散瘀止痛
赤芍苦寒入肝经血分,有活血散瘀止痛之功,可用于肝郁胁痛,经闭痛经,癥瘕腹痛,跌打损伤。
5、增加冠状动脉血流量
赤芍可以扩张冠状动脉,增加冠状动脉血的流量,改善神经垂体后叶素诱发的心肌缺血及电刺引起的心脏纤颤,降低肺动脉压门脉高压,改善血运功能。所以,赤芍还有抗动脉粥样硬化的作用。
6、抗血凝作用
赤芍药煎液与没食子酸乙酯,能明显抑制体外血栓形成的血小板聚集,可以有效的抗血小板凝集,抗血栓形成,因此对于改善微循环及降低门脉高压有重要作用。
赤芍的食用方法
每种药物都有它的具体使用方法,科学用药才能达到药物应的疗效,否则还会影响到患者的健康。
赤芍药能行瘀、止痛、凉血、消肿。治月经不调、闭经。
可取赤芍12克,当归12克,熟地12克,川芎6克,水煎服。治乳腺炎,可取赤芍克,生甘草50克,水煎服,每天1剂,分2次服。此外,治*褐斑,还可用芍药花30克,杏仁30克,白芷30克,白僵蚕30克,冬瓜子60克,共研极细末,每次5克,加水调成糊状,敷面10分钟,每晚1次,有洁面祛斑的作用。
赤芍的副作用
不要说赤芍没有副作用,这是每人会相信的事情。不管是什么食物都有一定的副作用,只是看副作用的大小而已,而对于是药材的赤芍来说,没副作用就更不靠谱了。那么赤芍的副作用有哪些呢?
其实赤芍没什么副作用。但是配以不同的药方,其难免会有一些食用禁忌和禁忌人群。一般而言,对于血虚无瘀之症及痈疽已溃者都要慎吃赤芍。
虽然赤芍具有治瘀滞经闭,腹痛,胁痛,血痢,肠风下血,目赤,痈肿等功效外,但是它毕竟是一种药材。有句古话不是说是药三分*嘛,因此,若想食用赤芍的话,最要先咨询一下医生。
赤芍与白芍的区别
赤芍与白芍只有一字之差,但大家知道,许多中药在名称上也极为相似,但它们的功效却千差万别。
白芍”和“赤芍”现在分别应用于临床,但在《伤寒论》及中国早年传统方剂中只有“芍药”之称,如何正确理解和利用这些传统方,多年来已备受
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
关于印发《湖北省人体损伤所致精神伤残鉴定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年7月24日 鄂司鉴协[]3号)
各市、州司法鉴定(人)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省司法鉴定协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实际,组织编写了《湖北省人体损伤所致精神伤残鉴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现予以公布,自年9月1日起施行,请各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参照执行。
本指导意见实施中,若出现与新出台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以新出台规定为准。在试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司法鉴定协会。
湖北省人体损伤所致精神伤残鉴定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目 录
前言
1.总则
2.精神伤残鉴定的法医学检查及诊断原则
3.对几种特殊情形的处理
4.伤病关系评定
5.误工期评定
6.护理期、营养期和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7.前期医疗费合理性评定
8.后期治疗费评定
附表
支持性文件
前 言
本指导意见由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法医精神病专业委员会结合本省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实际情况提出。起草单位: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刘子龙,赵小红)、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王晓萍,邱德胜)、医院司法鉴定所(刘小林,唐玉冰)。
特邀顾问:高北陵、赵虎。
本指导意见为首次发布。
1.总则
1.1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湖北省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执业人员评定精神伤残等级、后期治疗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护理依赖程度等相关赔偿项目。
精神伤残:是指物理、化学、生物等各种伤害因素导致颅脑器质性损伤后,发生明显的大脑功能紊乱,在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方面遗留不可逆的精神紊乱和缺损,导致伤者日常生活、职业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损害。
社会、心理等应激因素导致的大脑功能紊乱,如鉴定时缺乏可证实的器质性损伤基础,不属于精神伤残评定范围。
单纯头皮挫裂伤、头皮血肿和颅骨线性骨折,未导致颅内出血及脑实质损伤的,且缺乏明显精神症状证据的,不属于精神伤残评定范围。
1.2制定依据
本指导意见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以及各类伤残鉴定标准中的相关原则,结合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标准、临床常规及现行的临床诊疗收费标准等制定。
1.3鉴定原则
精神伤残评定应以人体损伤的治疗后果或结局为主要依据,同时对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后遗症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认真分析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做出评定。
1.4鉴定时机
精神伤残的评定应在伤者病情稳定或临床终结后进行,鉴定时机一般应为伤后6个月及以上。
如被鉴定人后遗精神异常主要表现为明显的兴奋、冲动、攻击行为及精神病性症状等较严重情形的,且评定精神伤残等级在一至六级范围者,原则上应提供精神专科系统治疗的病历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特殊情况不能提供者,应在鉴定意见书中加以附注。
1.5受理原则
受理精神伤残鉴定时,原则上应由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委托或由双方当事人(含保险公司及伤者工作单位)共同委托,并对送检材料应进行确认、无异议后方可受理。受理个人或律师单方面委托鉴定的案件时,应慎重评估送检材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并书面告知鉴定的潜在风险。
不应受理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出具的关于精神伤残相关项目的委托。
1.6鉴定范围
精神损伤类案件的鉴定委托范围包括:(1)精神状态(含智能水平);(2)由精神损伤导致的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3)遗留精神症状的后期治疗费用;(4)由精神损伤导致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5)由精神伤残导致的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人数;(6)伤害事件与精神障碍的伤病关系(作用力大小或参与度);(7)其他:如前期医疗费合理性评估等。
1.7鉴定资质
精神伤残及其相关事项的鉴定应当由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人担任。
1.8适用标准
1.8.1伤残评定的适用标准应根据具体案件性质,遵循《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进行选择。如办案机关、劳动仲裁机关或双方当事人一致指定采用某鉴定标准时,委托人应在鉴定委托书中注明,方可按委托人要求的鉴定标准进行伤残评定。
1.8.2《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属国家二院三部共同发布的具有强制性的鉴定标准,原则上除职工工伤、职业病以外的人身损害致残程度应使用该标准进行评定。
1.8.3职工工伤、职业病的伤残鉴定,委托方应提供工伤认定书,依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现行标准评定。
2.精神伤残鉴定的法医学检查及诊断原则
2.1应进行全面的病史回顾、鉴定调查、临床检查(含精神检查、神经系统检查等)及相关的客观检查,包括反映脑器质性损伤的影像学检查、临床症状及社会功能的量化评估等。
2.2应对被鉴定人受伤时的诊断、治疗的相关病史资料及影像学资料(CT、MRI等)进行审查,明确被鉴定人是否存在颅脑损伤基础(如脑挫裂伤、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脑内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及其具体性质、部位和程度,了解治疗及康复情况。损害后果的认定须有客观检查结果支持,不能以主观检查结果作为伤残评定的依据。应重视审阅被鉴定人近期的影像学资料,确证是否存在继发性病理改变(如脑萎缩、脑积水、脑软化灶形成等)。
2.3一般应对熟悉被鉴定人情况的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被鉴定人伤前有无精神异常、脑部及严重躯体疾病史,伤后的精神异常表现形式及发展变化情况,及其对职业、社会交往及日常生活能力的影响。
2.4精神检查按照《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的规定进行,原始记录可采用对话式,但鉴定文书中应描述与精神诊断及伤残等级评定相关的症状。体格检查可根据病史资料和鉴定调查获得的信息有所侧重,重点记述与脑器质性损伤相关的躯体和神经系统阳性体征(如颅骨缺损、手术瘢痕、肌力与肌张力、各种病理反射等)。
2.5以智能或记忆损害为主要表现的,应进行相应的标准化量表测验(智力损害可选用中国修订韦氏智力量表,记忆损害可选用修订韦氏记忆量表或临床记忆量表),因精神症状不能配合检查者除外。有语言功能障碍或种族(民族)语言影响因素者,可选用非言语表达的智力测验工具,如瑞文标准推理测验或非文字智力测验。
在实施这类测验的同时,应尽可能对完成标准化测验的合作程度进行量化评估(如二项必选数字记忆测验、图片必选记忆测验等),并对标准化智力、记忆测验结果的可靠性进行分析,不应单纯依据智商测评结果评定智能损害等级。
2.6以精神病性症状、情绪及人格改变、神经症样综合征为主要表现的,应当选择相应的辅助测评工具进行量化评定,如:简明精神病量表、阳性/阴性症状量表、明尼苏达多相人格测验、脑外伤后人格改变评定量表、症状自评量表等。
在实施这类测验的同时,应尽可能对有无伪装或夸大精神症状进行量化评估(如:MMPI中的Fake量表、伪装精神症状评定量表)。
因客观原因(如严重精神症状、失语)不能完成上述测验或影响测验结果时,应在鉴定意见书中加以分析说明。
2.7在量化评估被鉴定人临床症状(含智能或记忆损害、精神病性症状、心境障碍、人格改变、神经症性症状等)的同时,还应对精神症状导致的社会功能缺损程度进行量化评定。以智能或记忆缺损为主的,可采用“成人智残评定量表”(儿童用“儿童适应行为评定量表”);以其他精神症状为主的,可采用“世界卫生组织残疾评定量表(WHODAS-Ⅱ)”、“(精神)功能大体评定量表(GAF)”、“社会能力评定量表”等量化评估。
2.8被鉴定人应提供鉴定前3个月内复查的头颅CT或MRI,明确其近期脑器质性损害有无加重的情形。若不能提供,应建议复查;不能复查者,应告知可能的风险。
2.9条件许可时,可进行脑电图、脑电地形图、事件相关电位检查(如P、N、CNV等)、全脑近红外脑成像或fMRI检查,明确评定时被鉴定人的脑自发电位、诱发电位及认知加工能力有无损害。
疑似癫痫性精神障碍者,应有普通脑电图的检测结果,必要时应实施动态脑电图检测。
2.10综合病史资料、法医学检查及旁证材料,根据CCMD或ICD现行诊断标准明确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并对被鉴定人精神损害的临床表现,如:智能损害、记忆损害、人格改变或精神病性症状等进行医学诊断。在确认被鉴定人所患精神病理综合征的基础上,考察精神症状对其日常生活、职业和社会交往能力的影响,综合评定其精神伤残等级。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评定时,各类器质性精神病理综合征的伤残等级范围可参考下表:
3.对几种特殊情形的处理
3.1边缘智能损害:对于脑器质性损伤导致的边缘智能损害,在排除伪装的情况下,若伤后智力显著低于其伤前智力水平、难以从事伤前职业的,可比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5.10.1.2)及附录A.10的等级划分依据评定为十级伤残。
3.2脑震荡后综合征:是脑震荡后出现的一组症状,根据出现的频度次序,可表现为头痛、头晕、疲乏、焦虑、失眠、注意集中困难、易激惹、心情抑郁等感受。该病采用现有的医学检查方法通常缺乏可证实的脑器质性损伤基础,病情严重程度与个体素质密切相关,预后差异明显,原则上不应评残。若被鉴定人的症状具有易受天气变化、劳累等因素影响、对声光敏感或对烟酒的耐受性下降等特点,可按鉴定委托书要求酌情给予后期治疗费,并进行三期评定。
3.3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躁郁症)、癔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等均属于与自身素质因素密切相关的功能性精神障碍,不能评残,可评定伤病关系。确系损伤因素诱发或加重的精神发育迟滞、阿尔茨海默病等疾病,应评定此次损伤的作用力大小,可按鉴定委托书要求酌情给予后期治疗费,并进行三期评定。
3.4应激相关障碍的诊断应存在明确的重大或持久的精神创伤作为发病基础(如交通事故致失去至亲、被性侵害等),这类障碍通常缺乏可证实的脑器质性损伤基础,不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评残条件,可按鉴定委托书要求评定伤病关系和/或后期治疗费,并进行三期评定。
3.5合并躯体伤残时,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可以对各种类型的失语、失用、失写、失读、失认、运动障碍等影响精神功能的情况进行分析,但上述损伤及脑叶部分切除术后、开颅术后、外伤性癫痫的伤残等级,属于法医临床鉴定范畴(癫痫性精神障碍除外)。
4.伤病关系评定
4.1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评定精神伤残程度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先按照被鉴定人目前的精神状况评定致残等级,然后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关联性及作用力大小(即参与度)。
4.2对损伤作用力大小,一般分为以下六级:
(1)没有作用:单纯由自身疾病引起(参与度0%);
(2)轻微作用:以自身疾病为主,此次损伤为诱因(参与度1%-20%);
(3)次要作用:以自身疾病为主,此次损伤为辅因(参与度21%-40%);
(4)同等作用:此次损伤与自身疾病并存、两者兼而有之、作用基本相等、独自作用均难以造成后果(参与度41%-60%);
(5)主要作用:以此次损伤为主,自身疾病为辅因(参与度61%-90%);
(6)完全作用:单纯由此次损伤引起(参与度91%-%)。
评定伤病关系时,亦可参考“精神损伤伤害因素参与度评定量表”的评定结果。
5.误工期评定
5.1因伤情变化超过规定误工期的(如严重颅脑损伤所致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评定时可酌情延长,在原发颅脑损伤调控的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定残前一日止;伤后较长时间方进行伤残评定者,应按实际情况评定误工期。
5.2脑震荡后综合征及与本次损伤有关的癔症、神经症的误工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5.3急性应激障碍(含急性应激性精神病)的误工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创伤后应激障碍与适应障碍的误工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5.4损伤诱发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首次发作的误工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证系症状复发者误工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5.5颅脑损伤等因素造成的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病性障碍、情感障碍、人格改变)的误工期可评为“至定残前一日”,一般不应超过12个月,对极严重者不宜超过24个月。
5.6颅脑损伤所致轻、中度智能减退的误工期为6-12个月;重度智能减退的误工期为12-18个月;极重度智能减退的误工期可酌情延长,但应掌握在24个月以内。
5.7颅脑损伤所致神经症样综合征的误工期为伤后3-6个月。
5.8癫痫性精神障碍的误工期原则上不超过12月。
6.护理期、营养期和护理依赖等级评定
6.1护理期、营养期原则上按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的标准评定,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6.2“护理期”是指一段时间内需要护理,而“护理依赖”是指评残后长期需要护理。护理依赖程度应按照《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标准评定,精神障碍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12项的评定记录需存档备查。
6.3护理期、营养期一般为住院时间或“误工期”的1/3—1/2或更长,但不能超过误工期。伤残等级为一至六级的伤者,护理期可等同于误工期。
6.4对评残后护理依赖期限的评定建议:完全护理依赖者可暂评定为5年(5年后需要再评);大部分护理依赖者可暂评定为2年(2年后需要再评);部分护理依赖者暂评定为1年(1年后需要再评)。
6.5护理人数原则上评为1人。
7.前期医疗费合理性评定
7.1前期医疗费的合理性评定应根据损伤的具体情况、专科诊疗实际情况与地市级医疗水准进行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差额化”赔偿原则,即需要多少评定多少的原则,只要是实际需要并合理的费用,鉴定时应予以支持。
7.2对于前期医疗行为中发生的非精神专科药物及治疗措施的合理性评定,如针对自身疾病使用降压药、降糖药等,应有相应专业的会诊意见存档备查。
8.后期治疗费评定
8.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鉴定机构只评定“必然发生的”的医疗费,不支持非必然发生的后期医疗费、治疗未终结时的特殊治疗费用(含手术)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费用。
8.2后期治疗费(即后续治疗费):是指精神伤残评定后必然发生的精神药物维持治疗(有条件时,应提供所用药物的血药浓度测定作为证据)、定期复查、康复费及其他费用。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原则是“定型化”赔偿原则,即从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8.3确定后期治疗费应把握的原则
8.3.1后期治疗费的评估,应考虑伤者的具体情况,如伤残等级评定的具体情况、治疗时间的长短、损伤的恢复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依据《法庭科学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技术规程》(GA/T-)及《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SF/ZJD0108-)进行评估,在确定必须发生的后续诊疗项目的基础上进行估算。
8.3.2已评定伤残等级者(如智能损害、人格改变等),原则上不再给予可能减轻伤残等级的后期治疗费。未评定伤残者,可结合实际症状酌情评估后期治疗费。
8.3.3损伤导致的严重精神症状(如冲动、伤人等危害自身及他人的症状)存在医疗依赖者,其后期治疗费的评估应根据精神医学科学规律及可行性原则,一般2年后不再给予病因治疗费用,但应适当考虑给予对症支持及并发症防治的费用。
8.3.4后期治疗费原则医院的门诊病历证明及用药费用清单综合评估,如病情加重需再次住院治疗或更换用药品种的,产生的相关诊疗费用应另行鉴定或据实赔付。
8.3.5必然发生的后期治疗费评定,原则上需按照下表中标准执行(见附表);对于标准中未列出的,可比照相近治疗费用标准进行评估。
本指导意见由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法医精神病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表:
必然发生的后期治疗、定期复查费用参考标准
说明:本标准医院费用情况制定。各鉴定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收费状况,在30%内上下浮动。用药应有临床病历(或血药浓度检测)作为证据,药物应属于医保用药范围,治疗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支持性文件: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2.《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及适用指南
3.《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4.《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
5.《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6.《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
7.《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
8.《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SF/ZJD0104-)
9.《法庭科学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技术规程》(GA/T-)
10.《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SF/ZJD0108-)
11.《法医精神病学》(第4版)
12.《法医精神损伤学》
13.《现代司法精神医学—兼论与伦理学相关问题》
14.《法医临床学鉴定指南(第二版)》
15.《精神病的医学与司法鉴定》
16.《沈渔邨精神病学(第6版)》
17.《临床诊疗指南精神病学分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