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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7/17 16: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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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劝阻男女乘客吵架被打案点评和高执刑法客观题推送个人抖音号:lc!司机劝阻男女乘客吵架被扇案点评案情:7月11日深夜,湖南株洲发生一起乘客暴打出租车司机的事件。当晚,司机劝两名乘客不要吵架,却被后座男子连扇了十个耳光。目前,医院治疗。13日上午,株洲警方表示,正在全力侦查该案件。11日深夜11时15分左右,左先生在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一家娱乐场所门外,拉到两男一女三个年轻乘客,“他们说到恒大名都小区。”几分钟后,目的地到了,前排男子下车,而坐在后排的一男一女,说他们要到20公里外的渌口县城。双方讲好了价格60元,左先生就出发了。不过,车辆才开出多米,后排两人就开始争吵。两人吵架,左先生也没在意,只管开车。可是,七八分钟之后,车辆行至当地枫溪大桥时,两人越吵声音越大。男性乘客非常激动,还两次打开车门,表示要跳车。过桥后,两人还动手打了起来,女乘客还喊起了救命。于是,左先生停车,劝说二人不要再争执。而男性乘客称不要管他们,继续开车。左先生于是继续前行,两人在后座又开始吵架。此时,左先生再次提醒两人不要吵,影响驾驶安全。谁知男乘客吼一句,“让你开你就开!”然后将身体探到前排,连续扇了左先生十个耳光,左先生的眼镜也被打掉,被打后赶紧停车。左先生遂下车报警,两名乘客趁机逃离。被打后,左先生头疼、头晕4个多小时,听力也有所下降。12日,做完笔录后,凌晨4时许,左师医院就诊。医院检查结果显示,左师傅被诊断为头面部软组织损伤,脑震荡。争议点:是否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法律点评:一般殴打出租车司机,不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该罪需要是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出租车不属于公共交通工具。但如果经鉴定轻微伤,本案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妨害安全驾驶罪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竞合)重庆万州公交坠江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系《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条新增条文。关于本条规定的罪名确定,有意见提出,考虑罪状表述中“危及公共安全”“干扰”等要件要素,建议罪名确定为“危害驾驶安全罪”“妨害公共安全驾驶罪”或者“干扰安全驾驶罪”等。《罪名补充规定(七)》将本条罪名确定为“妨害安全驾驶罪”,主要考虑:(1)较之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配置的刑罚较轻,而“妨害”也相对低于“危害”的程度,故使用“妨害”更贴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同时,“妨害”也更符合“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罪状描述。(2)为确保罪名确定的概括和精炼,参照危险驾驶罪的表述,对于驾驶的对象“公共交通工具”未在罪名中予以规定。(3)本条“干扰”的对象为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为后果,故“干扰安全驾驶罪”的表述不够准确。1.场景: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包括飞机、火车等载客公共交通工具)提示:抢控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操纵装置。这里的抢控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操纵装置,对于汽车来说,就是指方向盘。这种抢夺汽车方向盘的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是较为常见的。实务启示:抢夺网约车、出租车司机方向盘危及公共交通,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案例:福州醉酒男子强抢网约车司机方向盘被逮捕案点评和本案(实务中按寻衅滋事罪定罪)。2.两种行为:①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乘客打司机)②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司机打人)①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乘客打司机)解读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这里应当指出,本罪中的暴力只限于轻微伤,如果暴力程度达到轻伤以上,则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为本罪的法定最高刑只是1年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轻伤)罪的法定最高刑是3年有期徒刑。依照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原则,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②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司机打人)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如果说,上述前两种行为的主体都是公共交通工具的乘载人员,那么,本行为的主体就是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驾驶人员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操纵者,对公共交通工具的乘载人员的安全负有法律义务,因而应当严格遵守驾驶规则。在司法认定的时候,还要将驾驶人员与他人互殴的行为与遭受他人突如其来的暴力,出于自卫而对他人不法侵害实行反击的行为加以区分。这种反击行为具有职务上的正当防卫的性质,但是,驾驶人员的首要职责还是保障乘载人员的安全。因此,反击也只能在这一前提下进行,如果置乘载人员安全于不顾而对他人的殴打进行反击,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3.结果和既遂标准:具体危险犯(也有一说是抽象危险犯),具有危及公共安全危险的,即构成本罪的既遂。本条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如果构成了犯罪,要求必须危害了公共安全,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这是划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危及公共安全的”,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安全行驶,车辆失控,随时可能发生乘客、道路上的行人、车辆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如果行为人只是辱骂或者轻微拉扯乘客等,并没有影响车辆的正常行驶,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乘客打击司机、司机对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是:对公共安全的危险大小不同。妨害驾驶行为,对公共安全危害程度较小的,定本罪;危害程度较大的,应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系:想象竞合。(性质相同,程度不同)另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一般来说起刑点在3年有期徒刑以上,只有属于过失且情节较轻,才可能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种不加分别地严惩,并不符合罪责刑相一致、谦抑性等刑法原则。在司法适用中应当格外注意把握刑法与相关司法解释的效力位阶关系以及“从旧兼从轻”原则。相关案例:贵州六盘水一大巴司机被乘客捶打案。实务处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示:以往审判实践中,过于扩大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部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乘冲突,对公共安全危害相对较小的,也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以纠正。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交通安全。此处公共交通安全可以与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的客体作等同的理解。本罪只能发生在正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不同于破坏交通工具罪中“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本罪所指“正在行驶的交通工具”范围小于后罪中的“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不包括“交付但停机待用”的状态,如果行为人破坏正处于停机待用状态的交通工具则有可能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看是否危及公共安全)。15.()下列体现刑法基本原则的有(A)A.王某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陈某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重伤,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对王某和陈某不同的刑罚体现的是罪刑相适应原则B.赵某吸*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刚驶出米即被查获。法院认为吸*后驾驶机动车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具有同样的社会危害性,对赵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刑罚。对赵某的处罚体现的是罪刑法定原则C.某地人民法院根据刘某、朱某、吴某在恐怖活动犯罪中的不同地位、作用,给予了不同的刑事处罚。对刘某、朱某吴某不同的刑罚体现的是宽严相济原则D.《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这体现的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刑法的基本原则。
  (1)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也要与犯罪情节、造成的后果等相适应。王某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性质恶劣,造成的后果严重。陈某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重伤,虽性质恶劣,但造成的后果较王某轻。根据犯罪的轻重,判处陈某的刑罚比王某轻,体现的就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因此,A项正确。
  (2)根据《刑法》第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规定的客观行为不包括吸*后驾驶机动车。虽然吸*后驾驶机动车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刑法没有将其作为犯罪行为,不能参照醉酒驾驶的行为将其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因此,B项错误。(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3)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刑事*策,是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结合主观恶性大小、行为危害程度以及在案件中所起作用,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刘某、朱某、吴某在恐怖活动犯罪中具有不同地位、起到了不同作用,对其给予不同的刑罚,体现的就是宽严相济的刑事*策。但宽严相济的刑事*策不属于刑法的基本原则。因此,C项错误。(4)《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体现了刑法慎用死刑,减少死刑的刑罚适用精神,也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但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属于刑法的基本原则。因此,D项错误。公安工作的基本*策:(1)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策:不枉不纵,即不能冤枉任何一个好人,也不能放过任何一个坏人,其具体应用就是坚持“稳(公安机关遇到复杂情况能够稳住局面)、准(要精准打击)、狠(要依法追责)。”准是关键(2)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策:关键词“依法”“从重”“从快”“严重”。(3)宽严相济*策:“宽”指宽大处理;“严”指严格处理;“济”指既有宽大,又有严格。比如王某杀了人,其自首且有重大立功表现,此时可以宽大处理;如果王某没有自首、没有重大立功表现且是累犯,此时需要严格处理。做到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提示:“宽”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形:非犯罪化、非监禁化、非司法化。(4)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的*策:①公安机关追究某人责任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比如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坚持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比如甲向公安机关举报王某杀人了,但公安机关调查后并未发现王某杀人的任何证据,此时公安不能依据甲单方面的口供将王某供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责,即不能轻信口供)。②要合法取证,严禁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5)尊重保障人权*策:尊重保障人权是宪法的一个原则,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既然宪法规定要尊重保障人权,公安机关在办理工作时就要尊重保障人权。比如公安机关询问王某了解情况时,虽然有时间限制,但也必须保证王某的睡觉、吃饭、休息。(6)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策:教育和处罚相比,应以教育为目的。比如王某因违章停车被交警罚款元,其目的是教育王某下次不要再违章停车,以教为主,以罚为辅,教育大多数,处罚少数人员。(唯一一个行*方面*策,注意“教育万能论”、“单纯处罚”)16.()年11月1日,甲(男,18周岁)、乙(男,14周岁)相约去找年轻妹子“耍耍”,二人看见丙(女,13周岁)在网上发布的“少女援助交际”信息,遂与丙联系,双方约定以元价格发生性关系,并让丙帮忙再联系一名女孩同行。丙遂叫上丁(11周岁),两人来到甲、乙事先定好的旅馆。甲、乙问丙、丁年龄,丙如实说自己13岁,丁谎称自己15岁,甲见丁扮相成熟,遂信以为真,与丁发生性关系。乙与丙发生性关系。事后,甲、乙分别给丙、丁元。经查,甲、乙系初次实施该类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CD)。
  A.甲以给付金钱为条件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属于嫖宿幼女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B.由于丁扮相成熟,甲未能分辨出其真实年龄,不应当认定其明知丁为幼女
  C.由于丙出于自愿同乙发生性关系,乙没有实施暴力、胁迫行为,且其未满16周岁,乙不构成犯罪
  D.对丙、丁不予处罚,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强奸罪。
  (1)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43条的规定,嫖宿幼女罪已经被废除,嫖宿幼女的行为按强奸罪定罪处罚。因此,A项正确。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因此,B项错误。(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C项正确。(4)丙、丁构成卖淫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因此,D项正确。对强奸罪修正

原条文

新条文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后边幼女不要求)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哈尔滨刘某性侵4岁女童被判死刑案;广西百果香女孩再审案。(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新增的“奸淫幼女的”这句话,属于注意规定。换言之,即使没有新增这句话,也可以将“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的行为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换言之,可以对“妇女”作扩大解释,解释为包括“幼女”在内。(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1.只要与不满10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即可推定男子明知对方是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成立强奸罪;(提示:不需要对方明知,防止主客观认识错误)2.不满10周岁的幼女对发生性关系的承诺无效;3.“造成幼女伤害的”这句话中的幼女,是指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非不满14周岁的幼女(有学说争议)。这里的“伤害”是指轻伤,不包括重伤,否则应适用第6款“致使被害人重伤”的规定。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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