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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8/5 10: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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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8月15日)晚上七点多,国道宝应吕桥十字路口,一辆小卡车与一辆电动车相撞,电动车女骑手当场身亡。

据现场市民介绍,当时卡车由南向北直行,电动车由西向东过马路,两车相撞。死者是一名50多岁的女性,目前交警正在调查事故原因。

小编再次提醒大家,过马路时一定要慢行,安全第一。

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百日整治”已启动

下面是一组典型案例

都是骑车不守规矩引发的事故

通过专项整治

希望能够让大家深刻了解遵守骑行规矩的重要性

规矩一:路口红灯不能闯

6月30日早上,王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在S省道云翠路路口,遇红灯见没有直行车辆通行便由南向北闯红灯横穿马路。此时,东向西直行绿灯还剩10秒,由于受到中间隔离绿化带以及左转弯等待车辆遮挡视线,王某闯红灯至马路中间时,正好一辆由东向西绿灯直行的轿车出现,此时已经来不及刹车径直撞向了王某驾驶的三轮车。事故造成王某不治身亡,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法律链接:

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指挥;遇红灯时,在非机动车道停止线或者待驶(转)区内依次等候。

规矩二:停车等灯不越线

5月11日早晨,南京江北新区葛中路园西路路口,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看到前方红灯后并未将车停在停止线后方,而是继续向前缓慢移动。此时同向一辆正常右转的大货车,由于受到视线盲区影响,并未察觉到右侧电动自行车的存在。随后在大货车右转的过程中将越线等候的杨某连人带车碾压,杨某最后不治身亡。交警认定,杨某承担这起事故主要责任。

法律链接: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8条规定,非机动车遇红灯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等候。《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5条规定,非机动车停车越线的,处以20元罚款。

规矩三:正向行驶不逆行

5月24日晚上八点,南京市鼓楼区清凉门大街慢车道内卢某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与一辆逆行电动自行车相撞,事故造成卢某受伤。民警调查发现,穆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一路逆向行驶,同时夜间行驶过程中并未打开任何车辆灯光进行照明,卢某虽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但是车辆非法加装了棚架对视线也有一定的遮挡。民警随后认定逆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穆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卢某因非法改装车辆遮挡视线承担次要责任。

法律链接: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35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5条,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以20元罚款。

规矩四:机动车道不横穿

3月24日,朱某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在南京市葛中南路仁锦街路口,突然越过地面导流线横穿马路,与一辆飞驰而过的黑色轿车发生正面碰撞。事故造成朱某当场身亡,交警认定朱某违规横穿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法律链接: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5条,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处以50元罚款。

规矩五:骑车乘车戴头盔

7月2日,苏州张家港交警接警称在大南路华昌路口发生一起货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民警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发现地面上深深烙印着两条清晰可见的刹车印记,电动自行车倒在路上上,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闫某已被送医治疗。

事发时闫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往东行驶,行驶中其不仅未佩戴安全头盔,而且还一手拿着手机“煲电话粥”。当行驶至事发路段时,人行道上的信号灯已显示为红灯,闫某虽稍停片刻,见没有车辆后又继续向东行驶。此时,李某驾驶货车由南向北正常行驶而来,行驶至路口时两车相遇,闫某瞬间连车带人被拖行十余米远后,倒地不起。经诊断:闫某多发肋骨骨折,脑震荡,医院进一步治疗中。目前,该起事故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法律链接:

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具体实施的时间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府规定。根据《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逆向行驶、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得驶入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禁止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

规矩六:驾乘年龄要注意

7月10日,在宿医院南侧路段,一名12岁的小女孩骑着电动车带着8岁的弟弟,被轿车撞飞,女孩现场昏迷。后经医生检查发现,小女孩左臂上臂骨折,右侧髋骨骨折,全身的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小男孩右侧大腿开放性骨折,小腿粉碎性骨折。

法律链接:

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规矩七:专注骑行不分心

7月23日,在张家港锦南路向阳一村路段发生一起因驾驶电动自行车看手机,一头“钻”进了半挂车的“将*肚”。民警到达现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杨某坐在一侧的路牙石上,手捂口鼻,脸部血迹斑斑,身旁的电动自行车在路灯的照射下显得格外醒目,车头一头扎进了货车尾部,屹立不倒。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检测,结果为45mg/ml,属酒后驾驶。随后,杨某被医院治疗。

事发时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一直低着头,一只手控制电动自行车,一只手操作着手机,聚精会神,毫无抬头意识。危险一步步靠近,当遇到停在非机动车内的半挂车时,“砰”,杨某连车带人直接撞上了货车尾部,随后直接翻倒在地,杨某脸部受伤。经医院诊断,杨某脸部挫裂,需手术治疗,医药费达数万余元,医院治疗中。经认定,该起事故中,半挂车驾驶人杜某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杨某,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法律链接:

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逆向行驶、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得驶入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禁止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

驾乘电动自行车请自觉遵守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共建共享安全守法文明骑行“江苏规矩”

来源:江苏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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