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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8/20 1: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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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发生纠纷应该保持冷静、克制,寻求妥善的方式解决矛盾,如诉诸于暴力,最终结果肯定是损人不利己,赔钱更伤身,不会有任何一方成为赢家。

基本案情

年3月X日,白某B与白某A因琐事发生纠纷,两人发生殴打,两人均不同程度受伤,各自住院治疗。白某A诉至本院,要求白某B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元,白某B提起反诉,要求白某A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5元。

白某A、白某B均为其诉请提交了证据。庭审中,白某B辩称,白某A先用脚踹人,两人发生厮打,均有过错应相互赔偿。白某A辩称,白某B先骂人,白某A属于自卫,白某A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派出所卷宗材料、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当庭的陈述、质证以及本院认证,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年3月X日20时许,在兖州区XX镇XX村东北角,白某A家大门口外,白某B因琐事与白某A发生争执,后白某B将白某A打伤。经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室鉴定:白某A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于年4月X日作出兖公(X)行罚决字[]10XXX号行*处罚决定书,认定白某B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并处以行*处罚。本案认定的事实与上述行*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一致。白某A医院住院治疗12天,被诊断为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损伤。白某B在医院住院4天,被诊断为创伤类病、气滞血瘀证。

裁判结果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白某B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白某A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83元;

二、驳回白某A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白某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白某B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62元;

四、驳回白某B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及作出的行*处罚决定书对纠纷的发生和过程记载、认定的比较清楚,对询问笔录、行*处罚决定书载明的纠纷发生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白某B因琐事与白某A发生争执,后白某B将白某A打伤。白某B对纠纷的发生、发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白某A与白某B发生争执,对纠纷的发生、发展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对于白某A的损失,本院认定:医疗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护理费元、交通费元、误工费.54元,共计.54元。

对于白某B的损失,本院认定:医疗费.08元、误工费.01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交通费40元,共计.09元。

对于损失的承担,综合考虑纠纷发生的起因、发展过程及白某A、白某B的治疗情况,本院认为对于两人纠纷造成的损失,白某B承担80%的责任,白某A承担20%的责任为宜。即对于白某A的损失,白某B承担.83元,剩余部分白某A自己承担;对于白某B的损失,白某A承担.62元。

本案属于比较典型的邻里矛盾引起的健康权纠纷的案件,分享本案的目的就是想传达一个理念:在现代法治社会,解决矛盾纠纷,打架绝对不是聪明的选择,据法官十多年的审判经验,打架不是双赢,是双输。本案中当事人白某A虽未受到行*处罚,但其存在过错仍需对白某B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庭审中,白某A诉称其因受伤住院12天,休息14天,每天减少收入至少元,主张误工费20元,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实际误工损失,本院依据山东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每天.79元计算,认定误工费.54元。从判决结果可以看出,白某A、白某B都需承担各自不理智的行为带来的不利后果,双方不理智的行为不仅使各自身体上受伤,同时也均付出了时间和金钱的代价。真的是打架无赢家,劝君莫动粗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官简介

程*,男,汉族,中共*员,法律硕士。年大学毕业后入职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曾任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现任大安法庭副庭长。

END

案例编写:程*、牛丹丹

排版编辑:王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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